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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年终奖、年终加薪的几个个税文件及点评

    2026-0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点评:09年新文件明确的是2002年文件中相关规定取消了,但2005年文件的规定是有效的。实际上,09年文件强调的就是年终奖、年终加薪要按照2005年文件做。所以,2009年对年终加薪、年终奖的政策并没有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 《中国会计报》: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要与高品质匹配

    2026-06-30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将被空前提高。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提出了加快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的系列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方案》的发布,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提升审计质量的“利器”

    事务所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信息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决定其能否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然而目前,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化水平与客户信息化环境不相匹配,提供专业服务的信息化程度低。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息化水平,必须要与客户的信息化程度相匹配,甚至要高于客户的信息化水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说。

    从目前市场环境看,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深入实施,事务所在执业中须引入风险导向审计和内控理念,严格遵循审计证据要求,明确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责任,加强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这些都要求事务所在内部严管理、重质量、提效率。

    “新的要求不是靠通过改善业务流程和制度就能做到的,只有信息化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利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胡咏华说,所以,事务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也是行业推进2017年“质量提升年”的重要一环。

    在胡咏华看来,《方案》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配套文件,是规划落地的具体举措。《方案》最大的亮点是“接地气”,其提出的促进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四大措施,即政策支持、人才培养、对接供需和标准建设,既有指导性,又有很强的操作性。

    北京鼎信创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常海对《方案》的第二点第三条中的“重点论证审计软件与内部管理软件的一体开发、同时布置、有效整合的具体方案”印象深刻。

    “审计软件和事务所管理软件应该是打通的,应该是能协同的。在过去很多年,我们通过审计软件使事务所提高了效率、简化了工作,这一切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信息化全面提升其服务质量。”王常海说,大家以前认为审计软件与事务所管理软件可以割裂开来,而《方案》的这一内容,实际上就是高瞻远瞩地看到了行业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前景,对软件商和事务所的实际工作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探索联合采购机制

    据了解,目前,行业信息化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有的事务所外购通用的信息化产品,有的委托软件公司开发,各事务所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且总体不高。然而,不同事务所审计执业和日常管理具有较高的同质化,是典型的流程化工作,这为联合采购提供了条件。

    《方案》提出,将为会计师事务所采购信息化产品探索联合采购机制。所谓联合采购机制,指多家事务所联合起来,向信息产品提供商集中采购产品的行为。

    “这种机制可以提高信息化建设的水平,同时降低建设成本,要求参与联合采购的事务所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共同研究提出诉求,这非常有利于提高信息化产品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同时,因集中大批量采购,事务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能够降低采购成本。”胡咏华说。

    对此,王常海说:“这种机制以前在一些省市就存在过,当时叫集中采购。联合采购机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IT服务商来说,是双赢。特别是对于IT服务商来说,可以迅速跟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综合多家事务所的业务需求,遵循行业标准,简化销售环节,更好地为行业服务。”根据《方案》提出,中注协将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研究,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措施提供指导。

    信息安全一直以来都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信息化实施过程中,事务所面临着注册会计师泄露客户秘密和事务所研究成果外传等严峻挑战。

    因此,业内专家均认为,建立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措施十分必要。

    大小所需求各不同

    对于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胡咏华提出4点建议。一是强化顶层规划。特别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较多,规模较大,应当重视信息化建设,明确了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二是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高、开发时间长,没有强有力的领导和执行是难以推进的。三是资金保障。事务所应根据现有财力,量力而行,并优先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资金预算。四是强化执行。应加强培训宣传、监督检查,督促信息化执行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

    “规模不同的事务所在下一步要做的信息化工作并不一样。”王常海则从不同规模的事务所角度提出了建议,“对于大所来说,90%以上的大型事务所都已经使用了审计软件,70%以上都在使用事务所管理系统,下一步要解决的是信息孤岛问题,要把数据真正做到互联互通、协同管理。”王常海说,对于小型事务所来说,审计软件的普及率还不高,就更别提事务所管理系统了。所以,小型事务所要根据事务所自身特点,通过信息化提高事务所管理水平。考虑到信息安全、成本等各个因素,他建议,小型事务所可采用市场上一些云平台的事务所管理系统,成本不高,但稳定性强、安全性高,产品较为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