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苏州时至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动态
  • 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5-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要求,切实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等规章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执业许可及备案工作,规范许可程序,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便利高效。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的,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情况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增强诚信意识,提高执业水平。

     

    二、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

    工商登记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主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本辖区内“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核实。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主动与本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机制,切实防范未经许可进入会计服务市场的情形。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业务报备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做好业务报备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导会计师事务所按时按要求做好业务报备,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材料,对发生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等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核查,切实规范本地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注册会计师上年人均出具审计业务报告数量超过100份的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同一企业集团内多份子公司审计报告除外),应当列入重点核查范围。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具体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业服务。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当重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重点执业行为等进行分析预警,实施动态跟踪,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处罚,规范市场秩序并做好行业警示教育。省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问题拟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事先将相关情况报告财政部。

     

    五、加强沟通联系,做好跨区域协调配合

    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开展执业许可、专项核查等各项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协调配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核查工作原则上分别由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所执业许可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抄送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经核查发现分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同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做好沟通说明,并征询其意见。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拟对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决定的,由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作出,避免重复处罚。

     

    六、督导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在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述特定业务时应当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包括:(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和管理措施;(2)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识别并确认客户身份,记录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明,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3)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对高风险客户或者交易执行更为严格的客户审查程序,包括了解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及资金来源和去向,至少每年核查一次客户信息等;(4)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5)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发现的可疑交易。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特定业务的,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报备时同时说明承接的具体特定业务和上年报告可疑交易的总体情况。相关说明应当同时抄送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支行。

    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加强对从事特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监管和指导,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洗钱高风险企业等提供内部控制设计、反洗钱系统专项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各单位在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时,应当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和人才优势,发挥其在反洗钱监测预警、合规审查和依法处置中的积极作用。

    开展特定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6-0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 《中国财经报》:注会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完善

    2026-07-17


    “十二五”期间,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业务建设,行业发展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十二五”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回顾报告。报告指出,“十二五”期间,在把好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管理入门关等事前监管的基础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业务建设,行业发展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5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建立以系统风险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体系,完善以约谈为抓手的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方法,规范以帮助提高为目的的惩戒与帮扶机制,行业诚信意识和执业质量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防范系统风险全面改革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健全有效的执业质量检查体系,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提高执业质量意义重大。201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实施全面改革,先后出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立起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防范系统风险为核心,体现独立监管要求,与国际普遍认可的监管制度相趋同”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体系。

    “十二五”期间,中注协对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事务所实施3年一个周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各省级注协对本地区非证券所实施5年一个周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全面完成了对全国事务所的一轮周期性执业质量检查,实现了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的全覆盖。

    实施有效的系统风险导向检查,关键在于科学合理的检查方法。5年来,各级注协不断探索丰富检查方法,以突出检查重点、提升检查效率为目标,形成和完善了确定年度检查重点和检查对象、质量控制体系、业务项目检查等一系列检查方法。

    以约谈为抓手创新年报审计质量事中监管方法

    注册会计师行业一直将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作为行业监管的重点。201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调整完善了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突出全程监控、风险导向和诚信执业的理念,建立起以约谈为抓手、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推进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范化、全程化。

    中注协坚持在每年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组织行业专家跟踪国内资本市场热点,研究年报审计面临的风险点,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作出重点提示。

    2011年,中注协在年报审计中,首创年报审计监管约谈方式,有针对性地对高风险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开展监管约谈,提示风险因素并提出防范建议措施,指导事务所关注和应对相关审计风险。5年来,中注协先后选定了50多个约谈主题,累计组织约谈50批次,约谈证券所77家次,涉及上市公司84家次,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反响,财政部领导多次给予批示肯定,证监会领导到中注协调研约谈开展情况。

    中注协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相关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汇总发布相关审计信息。2011年至2015年,中注协共编发年报审计情况快报77期,成为行业内外、各类媒体和专业机构广泛引用的基础数据信息。

    以帮助教育提高为目的完善惩戒帮扶与专项检查机制

    执业质量检查和年报审计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事务所树立诚信执业的理念,不断提高执业质量。为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建立实施惩戒制度和帮扶机制,于2011年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全面修订。

    在规范违规行为惩戒机制方面,各级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对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调查发现的问题形成惩戒决定,由各级注协执行惩戒。同时,为保障被惩戒事务所申诉的权利,各级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对惩戒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仲裁决定。“十二五”期间,各级注协对532家次事务所和1330人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业惩戒。

    在公开披露检查及惩戒信息方面,注册会计师行业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各级注协每年向社会公告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数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处理结果等总体情况,详述检查内容及检查结果,公开惩戒原因,大大提高了行业检查的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慑力。

    在加强教育帮扶方面,各检查组在现场检查阶段深入了解事务所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设性建议,寓帮扶于检查之中。

  • 全国注册会计师人数首次突破10万人

    2026-08-19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注协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总数8331家,个人会员总数210509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00601人,非执业会员109908人。注册会计师人数首次突破10万人,这是继2014年6月30日非执业会员总数达到10万人之后又一次新的突破。
  • 证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026-09-11
    中证网讯 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站公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定期报告披露中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特别规定要求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同业拆入、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